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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胡堅勤李君豪王瑜玲

原告
國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學來
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四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國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王 瑜 玲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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