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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黎錦福曾正耀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告
金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就原告對被告所提之詐欺及業務侵占告訴部分,雖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業經本院認該部分與原判決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退回該併案部分由檢察官另為處理,並未併予審理在案,自應參酌首揭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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