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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21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簡字第21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證據欄關於「訊據被告乙○○對於‧‧」

應更正為「訊據被告甲○○對於‧‧」。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證據欄內關於「訊據被告乙○○對於‧‧」,顯係「訊據被告甲○○對於‧‧」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217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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