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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彭全曄

原告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甲○○

      乙○○即尚捷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交易字第15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吳 詩 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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