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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4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恆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04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35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參包(合計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減處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參包(合計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犯恐嚇罪,為本院於89年1 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確定,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89年1 月14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出所,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32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626 號裁定強制戒治1 年,其上開緩刑宣告經本院裁定撤銷,復於91年5 月20日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於保護管束期間入軍事監獄續執行因販賣毒品經軍事法院判處之5 年有期徒刑及上開恐嚇罪所處5 月有期徒刑,迨至93年9 月22日因假釋出監,於95年8 月27日假釋期滿視為全案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2 月5 日13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上之加油站廁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燃燒吸食其生成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7時許,為警在臺北縣土城市○○路136 巷4 弄8 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持有預備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 包(合計毛重1.7 公克)。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訊時之自白。

(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扣案安非他命3 包(合計毛重1.7 公克)。

三、核被告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及強制戒治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核其所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減其有期徒刑宣告刑。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沒收銷燬;減處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扣案安非他命沒收銷燬。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又被告雖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6 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在案,惟該案犯罪時間為96年4 月22日,與本案相隔超過2 月,二案無集合犯之同一案件關係,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為合法有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扣案安非他命3 包(合計毛重1.7 公克)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亦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本判決有上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4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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