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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44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友是美麗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源律師
陳崇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第九頁之㈣之第八行所載「告訴人係於96年12月間」應更正為「告訴人係於95年12月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第9 頁之㈣之第8 行所載「告訴人係於96年12月間」,顯係「告訴人係於95年12月間」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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