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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樊季康劉元斐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011 號、96年度偵字第7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嫌,有起訴書所示之事證足佐,犯罪嫌疑重大,其共犯結構複雜,貪污所得金額龐大,情節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於偵查中經多次拘提,媒體披露仍不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裁定予以羈押,其羈押期間並自同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二月。查本案業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十五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千萬元,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院以上開條款為由對被告執行羈押之原因尚存在,且為保全被告刑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張筱琪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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