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9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29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零點貳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應更正被告甲○○之前科紀錄為:「甲○○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上開2 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聲字第73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1年9月2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2年9 月3 日假釋期滿,以已執行完畢論;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3 罪刑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8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5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甲○○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附卷可憑,堪認被告僅單純持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尚無施用之行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甚微,暨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