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三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三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未經許可製造彈藥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未經許可製造彈藥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詳如附表,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刑部分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