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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35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朱敏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3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速偵字第1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叁佰柒拾壹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同年8 月31日以90年度少易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緩刑5 年,於同年10月5 日確定,緩刑期滿,前開緩刑未經撤銷。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華」之成年男子,自民國96年1 月12日下午3 時(聲請書誤載為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起,所交付如附表1 所示盜版VCD 光碟片及如附表2 之盜版CD光碟片,均係未經附表所示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物,詎其等竟共同基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聯絡,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受僱於綽號「阿華」之男子,並將綽號「阿華」所交付上開盜版光碟片,陳列於臺北縣三重市○○街72巷13弄口處攤位上,以每片100 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人,侵害如附表所示權利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翌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 、2 所示之物。案經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分別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及告訴代理人吳彥即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於警詢時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等可證,是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其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公開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與綽號「阿華」之成年男子間就前揭犯行,顯有犯意聯絡,並各有行為分擔,故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之本件犯行,係基於單一犯罪計畫,於密接之時、地反覆實行,依社會通念,符合反覆、延續之行為特性,應屬集合犯,屬包括一罪之犯罪行為,毋庸細究其行為次數,而予分論併處。本院爰審酌其雖曾於90年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同年8 月31日以90年度少易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緩刑5 年,於同年10月5 日確定,緩刑期滿,前開緩刑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盱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盜版光碟之數量,而被告僅係受僱於綽號「阿華」之男子,犯罪動機雖仍為牟利,然犯罪所得利益非高,且從事之時間僅2 天,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1 、2 所示之盜版視聽光碟共371 片,係被告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1 (盜版VCD 光碟片)┌──┬─────┬───────────┬───┬──┐│編號│片名│權 利 人   │ 數量 │備註││ │ │ │ (片) │ │├──┼─────┼───────────┼───┼──┤│1  │加勒比海盜│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14 │ ││ │  │公司  │ │ │├──┼─────┼───────────┼───┼──┤│2  │血鑽石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18 │ │├──┼─────┼───────────┼───┼──┤│3  │快樂腳 │同上 │18 │ │├──┼─────┼───────────┼───┼──┤│4  │冰原歷險記│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8 │ ││ │ │有限公司 │ │ │├──┼─────┼───────────┼───┼──┤│5  │鬼迷藏│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18 │ ││ │ │任合夥  │ │ │├──┼─────┼───────────┼───┼──┤│6  │皇家夜總會│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 │8 │ │├──┼─────┼───────────┼───┼──┤│7  │飛機上有蛇│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12 │ ││ │ │司 │ │ │├──┼─────┼───────────┼───┼──┤│8  │森林保衛戰│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8 │ ││ │ │公司  │ │ │├──┼─────┼───────────┼───┼──┤│9  │世貿中心 │同上 │16 │ │├──┼─────┼───────────┼───┼──┤│10 │火線交錯 │同上 │2 │ │├──┼─────┼───────────┼───┼──┤│  │  │ 共計│120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朱敏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2(盜版CD光碟片)
┌──┬────┬──────┬────────────┬───┐
│編號│盜版CD  │被侵害歌曲  │被侵害公司名稱          │ 數量 │
│    │名稱    │            │                        │(片)│
├──┼────┼──────┼────────────┼───┤
│1   │王將大  │前傳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4    │
├──┼────┼──────┼────────────┼───┤
│2   │梁靜茹  │親親        │同上                    │10    │
├──┼────┼──────┼────────────┼───┤
│3   │卓文萱  │對你的愛    │同上                    │5     │
├──┼────┼──────┼────────────┼───┤
│4   │陳  昇  │引子        │同上                    │7     │
├──┼────┼──────┼────────────┼───┤
│5   │李聖傑  │眼底星空    │同上                    │5     │
├──┼────┼──────┼────────────┼───┤
│6   │曹  格  │背叛        │同上                    │12    │
├──┼────┼──────┼────────────┼───┤
│7   │花樣少年│怎麼辦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3     │
│    │少女    │            │                        │      │
├──┼────┼──────┼────────────┼───┤
│8   │飛輪海  │夏雪        │同上                    │3     │
├──┼────┼──────┼────────────┼───┤
│9   │SHE     │觸電        │同上                    │3     │
├──┼────┼──────┼────────────┼───┤
│10  │許慧欣  │詩水蛇山神廟│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     │
├──┼────┼──────┼────────────┼───┤
│11  │范瑋琪  │黑白配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2     │
├──┼────┼──────┼────────────┼───┤
│12  │梁詠琪  │搬家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0    │
├──┼────┼──────┼────────────┼───┤
│13  │張芯瑜  │10:10      │同上                    │8     │
├──┼────┼──────┼────────────┼───┤
│14  │于浩威  │NA NA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     │
├──┼────┼──────┼────────────┼───┤
│15  │伍  佰  │我只要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11    │
├──┼────┼──────┼────────────┼───┤
│16  │羅志祥  │精舞門      │同上                    │7     │
├──┼────┼──────┼────────────┼───┤
│17  │伊能靜  │念奴嬌      │同上                    │11    │
├──┼────┼──────┼────────────┼───┤
│18  │徐若瑄  │SO SO     │同上                    │4     │
├──┼────┼──────┼────────────┼───┤
│19  │吳克群  │將軍令      │同上                    │4     │
├──┼────┼──────┼────────────┼───┤
│20  │K  ONE  │發現愛      │同上                    │1     │
├──┼────┼──────┼────────────┼───┤
│21  │周傳雄  │快樂練唱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2     │
├──┼────┼──────┼────────────┼───┤
│22  │楊乃文  │女爵        │同上                    │4     │
├──┼────┼──────┼────────────┼───┤
│23  │國語金曲│世界如此寂寞│同上                    │5     │
│    │龍虎榜  │            │                        │      │
├──┼────┼──────┼────────────┼───┤
│24  │刀郎    │世界如此寂寞│同上                    │9     │
├──┼────┼──────┼────────────┼───┤
│25  │微笑    │彩虹的微笑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5     │
│    │PASTA   │            │                        │      │
├──┼────┼──────┼────────────┼───┤
│26  │蔡依琳  │野蠻遊戲    │同上                    │15    │
├──┼────┼──────┼────────────┼───┤
│27  │超屌國語│今天你要嫁給│同上                    │10    │
│    │搖頭舞曲│我          │                        │      │
├──┼────┼──────┼────────────┼───┤
│28  │蕭亞軒  │表白        │同上                    │13    │
├──┼────┼──────┼────────────┼───┤
│29  │國語新歌│Love       │同上                    │16    │
│    │組曲    │            │                        │      │
├──┼────┼──────┼────────────┼───┤
│30  │蔡依琳  │唯舞獨尊    │同上                    │11    │
├──┼────┼──────┼────────────┼───┤
│31  │情歌大進│今天你要嫁給│同上                    │7     │
│    │輯      │我          │                        │      │
├──┼────┼──────┼────────────┼───┤
│32  │陶喆    │太美麗      │同上                    │4     │
├──┼────┼──────┼────────────┼───┤
│33  │黃立行  │要          │同上                    │5     │
├──┼────┼──────┼────────────┼───┤
│34  │東方茱麗│逆風        │同上                    │2     │
│    │葉      │            │                        │      │
├──┼────┼──────┼────────────┼───┤
│35  │黃品源  │愛你        │同上                    │1     │
├──┼────┼──────┼────────────┼───┤
│36  │183 CLUB│一把傘      │新立博得曼音樂娛樂股份有│2     │
│    │        │            │限公司                  │      │
├──┼────┼──────┼────────────┼───┤
│37  │蔡淳佳  │風鈴        │同上                    │8     │
├──┼────┼──────┼────────────┼───┤
│38  │李  玟  │要定你      │同上                    │7     │
├──┼────┼──────┼────────────┼───┤
│    │        │            │                    共計│251   │
└──┴────┴──────┴────────────┴───┘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所用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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