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一
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關於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判決雖無宣告,惟經本院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仍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犯 罪 日 期 │93年6 月間至93年12月28│93年3 月中至93年12 月2│ │ │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 │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 │ │ │93年12月28日) │93年11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1075 號 │94年度毒偵緝字第542 號│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4年度訴字第481 號 │94年度易字第486 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5月24日 │95年2月27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94年8月18日 │95年3月28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條第1 項 │第2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 │ │元折算壹日 │日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