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
1、2、4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4 、5 、6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搶奪 │竊盜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 ├─┬────┼──────┼──────┼──────┼──────┼──────┼──────┤ │ │應予減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宣│ │ │ │ │ │,以銀元叁佰│,以銀元叁佰│ │告│ │ │ │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刑├────┼──────┼──────┼──────┼──────┼──────┼──────┤ │ │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捌月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5條 │刑法第320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 │第1項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 │ │1項 │2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1月28日 │93年1月28日 │93年1月14日 │92年1月28日 │94年3月6日 │94年3月6日 │ ├──────┼──────┼──────┼──────┼──────┼──────┼──────┤ │ │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偵查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及 ├──────┼──────┼──────┼──────┼──────┼──────┤ │ 年度案號 │93年度毒偵字│93年度毒偵字│93年度偵字第│93年度偵字第│94年度核退毒│94年度核退毒│ │ │第415號 │第415號 │2349號 │2349號 │偵字第1104號│偵字第1104號│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後├────┼──────┼──────┼──────┼──────┼──────┼──────┤ │事│案 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94年度上訴字│ │實│ │827號 │827號 │355號 │355號 │第2946號 │第2946號 │ │審├────┼──────┼──────┼──────┼──────┼──────┼──────┤ │ │判決日期│93年6月4日 │93年6月4日 │93年4月12日 │93年4月12日 │94年10月25日│94年10月25日│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確│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定├────┼──────┼──────┼──────┼──────┼──────┼──────┤ │判│案 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94年度上訴字│ │決│ │827號 │827號 │355號 │355號 │第2946號 │第2946號 │ │ ├────┼──────┼──────┼──────┼──────┼──────┼──────┤ │ │確定日期│93年7月19日 │93年7月19日 │93年5月31日 │93年5月31日 │94年11月17日│94年11月17日│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 │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 │又拾伍日 │ │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又拾伍日,如│ │ │ │ │ │ │以銀元叁佰元│易科罰金以銀│ │ │ │ │ │ │折算壹日 │元叁佰元折算│ │ │ │ │ │ │ │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