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聲請書贅載第9 條,應予刪除)。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竊盜 │槍砲 │槍砲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罰金30,000元 ││ │ │ │(易服勞役30日) │├────┼─────────┼──────────┼──────────┤│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第8條 │第8條 │├────┼─────────┼──────────┼──────────┤│犯罪日期│94.04.10 │94.04.15 │94.04.15 │├────┼─────────┼──────────┼──────────┤│偵查年度│板橋地檢署94年度偵│板橋地檢署94年度偵字│板橋地檢署94年度偵字││ 及案號 │字第6655號 │第6655號 │第6655號 │├─┬──┼─────────┼──────────┼──────────┤│最│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42 │95年度訴緝字第142 │95年度訴緝字第142 ││實│ │號 │號 │號 ││審├──┼─────────┼──────────┼──────────┤│ │判決│95.08.22 │95.08.22 │95.08.22 ││ │日期│ │ │ │├─┼──┼─────────┼──────────┼──────────┤│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定├──┼─────────┼──────────┼──────────┤│日│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42 │95年度訴緝字第142號 │95年度訴緝字第142號 ││期│ │號 │ │ ││ ├──┼─────────┼──────────┼──────────┤│ │確定│95.11.13 │95.11.13 │95.11.13 ││ │日期│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8月 │罰金15,000元,如易服││褫奪公權│ │ │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期間或罰│ │ │折算1日 ││金額 │ │ │ │├────┼─────────┴──────────┼──────────┤│附註 │2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