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7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966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