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中編號一、二、三之罪之所犯法條依序更正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五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中編號一至五之罪之減刑後宣告刑之種類均為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