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王屏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6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3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96年5 月31日」、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6年7 月9 日」),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已不得易科罰金,故聲請意旨認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