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所犯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 │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 │逃漏稅捐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三款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九│九十一年四月間之某日起至九││ │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十二年三月間之某日 │├───┬───┼─────────────┼─────────────┤│ 偵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 案 │案 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三│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一號 ││ 號 │ │號 │ │├───┼───┼─────────────┼─────────────┤│ 最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六號 │九十五年度重易字第四號 ││ 實 ├───┼─────────────┼─────────────┤│ 審 │判決日│九十四年八月二日 │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 │├───┼───┼─────────────┼─────────────┤│ 確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六號 │九十五年度重易字第四號 ││ 決 ├───┼─────────────┼─────────────┤│ │確定日│九十四年十月四日 │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 │├───┴───┼─────────────┼─────────────┤│是否合於中華民│不合減刑要件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國九十六年罪犯│ │定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無 │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