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9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9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所示二罪均有部分誤載,詳如本院裁定附表)。

二、經核尚無不合,除更正上開誤載部分外,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6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正本一份附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前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爰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此外,本件如附表所示二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本院,且均為得減刑之罪,檢察官減刑聲請書所載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11條聲請減刑等語,應屬贅引,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六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8月31日                 │95年11月11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查年度及│95年度毒偵字第614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642號        │
│案號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年│96年度                      │96年度                      │
│  │案├─┼──────────────┼──────────────┤
│後│  │字│易字                        │易字                        │
│  │號├─┼──────────────┼──────────────┤
│事│  │號│第367號                     │第1080號                    │
│  ├─┼─┼──────────────┼──────────────┤
│實│判│年│96年                        │96年                        │
│  │決├─┼──────────────┼──────────────┤
│審│日│月│2月                         │5月                         │
│  │期├─┼──────────────┼──────────────┤
│  │  │日│16日                        │28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  │年│96年度                      │96年度                      │
│確│案├─┼──────────────┼──────────────┤
│  │  │字│易字                        │易字                        │
│定│號├─┼──────────────┼──────────────┤
│  │  │號│第367號                     │第1080號                    │
│判├─┼─┼──────────────┼──────────────┤
│  │確│年│96年                        │96年                        │
│決│定├─┼──────────────┼──────────────┤
│  │日│月│3月                         │6月                         │
│  │期├─┼──────────────┼──────────────┤
│  │  │日│23日                        │21日                        │
├─┴─┴─┼──────────────┼──────────────┤
│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國九十六年│                            │                            │
│罪犯減刑條│                            │                            │
│例        │                            │                            │
├─────┼──────────────┼──────────────┤
│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告刑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附    註 │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66│                            │
│          │號刑事裁定減刑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9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