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73號
- 聲請人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五六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嗣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四號裁定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