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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4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日期;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日期;如附表三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揭所犯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上揭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各罪;如附表三之罪,最重本刑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經本次減刑後所處之刑亦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是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原判決應適用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表二部分容後說明)。

三、按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列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且各罪經減刑後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揆諸上開說明,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編號1 、2 所列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後,且減刑後之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 條 第2 項之規定,自毋庸就附表二減刑後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說明。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2、3款     │
├────┼────────┼────────┼────────┤
│ 犯罪日 │95年3月2日      │95年3月6日      │94年9月21日-95年│
│(民國)│                │                │1月10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案號  │檢察署95年毒偵字│檢察署94年毒偵字│檢察署95年偵字  │
│        │2022號          │5790號          │1740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                │                │
│事├──┼────────┼────────┼────────┤
│實│案號│95年簡字3011號  │95年訴字211號   │95年易字597號   │
│審│    │                │                │                │
│  ├──┼────────┼────────┼────────┤
│  │判決│95年5月30日     │95年9月25日     │95年9月2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                │                │
│判├──┼────────┼────────┼────────┤
│決│案號│95年簡字3011號  │95年訴字211號   │95年易字597號   │
│  │    │                │                │                │
│  ├──┼────────┼────────┼────────┤
│  │確定│95年7月10日     │95年10月30日    │95年12月13日    │
│  │日期│                │                │                │
├─┴──┼────────┼────────┼────────┤
│減刑後宣│有期徒刑參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
│告刑    │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
│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參佰元即新臺幣玖│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佰元折算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
├────┼───────────┼───────────┤
│ 犯罪日 │95年8月16日           │95年8月16日           │
│(民國)│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95年毒偵字6891號      │95年毒偵字6891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號│95年訴字3237號        │95年訴字3237號        │
│審│    │                      │                      │
│  ├──┼───────────┼───────────┤
│  │判決│95年11月30日          │95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                      │
│判├──┼───────────┼───────────┤
│決│案號│95年訴字3237號        │95年訴字3237號        │
│  │    │                      │                      │
│  ├──┼───────────┼───────────┤
│  │確定│95年12月25日          │95年12月25日          │
│  │日期│                      │                      │
├─┴──┼───────────┼───────────┤
│減刑後宣│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
│告刑    │                      │                      │
└────┴───────────┴───────────┘
 附表三
┌────┬──────────────┐
│ 編  號 │              1             │
├────┼──────────────┤
│ 罪  名 │贓物罪                      │
│        │                            │
├────┼──────────────┤
│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 犯罪日 │95年8月5日                  │
│(民國)│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
│及案號  │字19699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訴字3716號              │
│實├──┼──────────────┤
│審│判決│96年1月31日                 │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5年簡字5546號              │
│決├──┼──────────────┤
│  │確定│95年3月12日                 │
│  │日期│                            │
├─┴──┼──────────────┤
│減刑後宣│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告刑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4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