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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96號

聲請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

0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一 │ 二 │├────┼──────────────┼──────────────┤│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四月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犯罪日期│95年4 月19日為警查獲前回溯96│95年4 月25日 ││ │小時內之某時 │ │├────┼──────────────┼──────────────┤│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3574號│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1782 號││年度案號│ │ │├─┬──┼──────────────┼──────────────┤│最│法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3455號 │96年度簡字第673 號 ││ ├──┼──────────────┼──────────────┤│實│判決│95年6 月20日 │96年5 月29日 ││審│日期│ │ │├─┼──┼──────────────┼──────────────┤│ │法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3455號 │96年度簡字第673 號 ││ ├──┼──────────────┼──────────────┤│判│確定│95年7 月17日 │96年7 月23日 ││決│日期│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民國九十│ │ ││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減刑後 │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二月 ││宣告刑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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