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惟第六欄所犯法條應更正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 條,刑法第5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