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07號
- 聲請人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因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00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九一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項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