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