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22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原聲請書誤載為96年2月21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71號(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因受刑人即被告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又於96年8月8日撤回其上訴而告判決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