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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62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幼妃鄭燕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6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犯組織犯罪條例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687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應發還予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687 號被告乙○○因涉犯妨害自由、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警查扣之代收帳款資料袋中有聲請人所有之物,請求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代收帳款資料袋一件,係因被告乙○○涉犯妨害自由、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警員於94年11月24日11時許,在被告乙○○所任職位於臺北縣三峽鎮○○路38號2 樓「德倫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扣得,而被告乙○○所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罪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25日,以94年度偵字第20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同案另涉妨害自由罪及強制罪經起訴部分,刻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10 號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取全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再經檢視聲請人所指扣案資料袋一件之內容物,均為債權人即聲請人甲○○與「德倫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約之委託收取帳款相關文件(詳如附表),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聲請人所有無訛。本院審酌該扣案物與被告乙○○所涉犯之情節並無直接關連,已無留存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應即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品       │  數量    │         備註           │
├──┼─────────┼─────┼────────────┤
│ 1  │借據              │  二紙    │九四保年度保管字第一一八│
│    │                  │          │七三贓證物品清單編號一  │
├──┼─────────┼─────┼────────────┤
│ 2  │戶籍謄本          │  一紙    │同上                    │
├──┼─────────┼─────┼────────────┤
│ 3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  一份    │同上                    │
│    │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                        │
│    │九十二年度民執梅字│          │                        │
│    │第一一一四九號債權│          │                        │
│    │憑證              │          │                        │
├──┼─────────┼─────┼────────────┤
│ 4  │委託書            │  一紙    │同上                    │
├──┼─────────┼─────┼────────────┤
│ 5  │戶籍謄本          │  一紙    │同上                    │
├──┼─────────┼─────┼────────────┤
│ 6  │本票              │  二紙    │同上                    │
├──┼─────────┼─────┼────────────┤
│ 7  │支票              │  四紙    │同上                    │
├──┼─────────┼─────┼────────────┤
│ 8  │委託授權書        │  一份    │同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6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