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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3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麗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3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數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視為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視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於96年7 月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監獄函及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前段規定,此部分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第8 條第3 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一級品│偽造署押,足以生│
│              │                │罪              │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              │                │                │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叁月,如│
│              │,緩刑叁年(緩刑│                │易科罰金,以銀元│
│              │業經本院於94年8 │                │叁佰元折算壹日  │
│              │月29日以94年度撤│                │                │
│              │緩字第91號裁定撤│                │                │
│              │銷)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7條第1項│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第2│                │
│              │                │項              │                │
├───────┼────────┼────────┼────────┤
│犯罪日期(民國│93年1月6日      │93年6月15日至同 │94年3月24日     │
│)            │                │年月17日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3年度核退毒偵字│93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偵字第    │
│    │        │第350號         │1536號          │10457 號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807 │93年度訴字第1446│95年度簡字第2827│
│實  │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3年6月28日     │94年6月30日     │95年6月30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807 │93年度訴字第1446│95年度簡字第2827│
│決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3年7月30日     │94年6月30日     │95年8月7日      │
├──┴────┼────────┼────────┼────────┤
│視為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告刑          │                │                │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以銀元叁佰元即│
│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3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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