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罪
及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所減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於96年4月1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函及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前段規定,此部分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將之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第8 條第3 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共同連續意圖為自│施用第二級品罪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 │ │己不法之所有以恐│ │品罪 │ │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交付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玖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2年5月29日至 │92年8月30日上午 │92年5月某日至 │ │) │92年8月19日 │10時55分往前回溯│92年8月29日 │ │ │ │96小時內某時許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2年度偵字第 │92年度偵字第 │92年度偵字第 │ │ │ │15868 號 │15868?? │15868??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訴字第2188│92年度訴字第2188│ │實 │ │2525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3年11月18日 │93年5月27日 │93年5月27日 │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訴字第2188│92年度訴字第2188│ │決 │ │2525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3年11月18日 │93年6月25日 │93年6月25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6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321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 ├───────┼────────┼────────┼────────┤ │視為減刑後之宣│不符合減刑要件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肆月又拾│ │告刑 │ │伍日 │伍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