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68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陸月,減│有期徒刑壹年,減│ │宣 告 刑 │易科罰金,以新臺│為有期徒刑叁月。│為有期徒刑陸月。│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業經本院以96年│ │ │ │ │度聲減字第2779號│ │ │ │ │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確定)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4 月24日 │96年2 月26日為警│96年2 月26日為警│ │ │ │查獲後採尿前96小│查獲後採尿前96小│ │ │ │時內某時 │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 │板橋地檢96年度 │板橋地檢96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162號 │毒偵字第1827號 │毒偵字第1827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1229號 │1514號 │1514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5月22日 │96年8月17日 │96年8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1229號 │1514號 │1514號 │ │ ├────┼────────┼────────┼────────┤ │ │判 決│96年6月20日 │96年9月14日 │96年9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