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五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五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四九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一九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九二九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九三五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