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案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持有」之文字應更正為「寄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內關於「持有」之文字,顯係「寄藏」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觀該判決事實欄、理由欄均已敘明被告係因受他人委託為之寄藏而持有之旨即明。依上開之說明,茲將該誤寫之文字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