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案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持有」之文字應更正為「寄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內關於「持有」之文字,顯係「寄藏」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觀該判決事實欄、理由欄均已敘明被告係因受他人委託為之寄藏而持有之旨即明。依上開之說明,茲將該誤寫之文字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博欽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