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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白光華曾淑娟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7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之記載,有與原本不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編號一至六之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附表編號一至六之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之記載,與判決原本不符,顯係誤繕,應分別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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