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7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之記載,有與原本不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編號一至六之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附表編號一至六之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之記載,與判決原本不符,顯係誤繕,應分別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