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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1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江澤陳海寧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81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948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丙○○無罪。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下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夏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夏賞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夏賞公司自民國89年11月間起至93年2 月間止,並無實際進貨及銷貨之事實,竟仍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如附表一所示龍鈺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處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下稱發票)計96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2,617,309元,作為夏賞公司之進項憑證而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夏賞公司逃漏營業稅達3,630,866 元;被告另連續虛偽開立不實之發票計159紙,金額合計75,529,397元,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斯邁爾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各該公司之進貨憑證使用,以此法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捐金額合計達3,775,045 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53年台上字第65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何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辯稱:伊先前固確擔任夏賞公司之負責人,惟之後已於92年9 月15日將夏賞公司轉讓予乙○○,乙○○接手經營夏賞公司後,是否有虛進、虛開發票之情形,伊並不清楚,也不知情,伊在擔任夏賞公司負責人期間所經手之進、銷項發票,均係有實際交易行為之發票,並無虛進、虛開發票之情事;公訴意旨所列夏賞公司虛進、虛開之異常發票中,伊擔任夏賞公司負責人期間僅經手與武玄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武玄公司)、東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暉公司)、朱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朱廷公司)間之交易發票,當時夏賞公司與上開公司確均有交易行為,武玄公司部分係與夏賞公司有貨物買賣交易,夏賞公司出貨予武玄公司,並由夏賞公司開立發票予武玄公司,惟因嗣後該批貨物有瑕疵遭退貨,武玄公司會計人員未開立退貨折讓單,而直接將發票開回給夏賞公司,此係因武玄公司會計人員不熟悉會計實務做法而為之權宜處理,並非雙方無實際交易行為;東暉公司部分係由夏賞公司為該公司辦理公司登記等事務,收取報酬,而開立發票予東暉公司;至朱廷公司部分則係由夏賞公司為該公司處理帳務,收取報酬,而開立發票予朱廷公司;上開進、銷項發票交易均係基於實際之交易行為而取得及開立,伊並無幫助逃漏稅或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等語。經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罪嫌,無非係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 份(含夏賞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委託書、夏賞公司股東名簿、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欠稅總歸戶查詢表等),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㈠被告辯稱其原確擔任夏賞公司之負責人,嗣已於92年9 月15日將夏賞公司轉讓予乙○○等事實,業據被告提出公司買賣合約書1 份為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5376號偵查卷宗【下稱他字偵查卷】第289 頁),且觀諸卷附夏賞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所示(見他字偵查卷第240 至第275 頁),夏賞公司於89年間原登記負責人確為被告,嗣於92年10月16日變更登記為乙○○,股東亦僅存乙○○1 人,之後被告即未再擔任夏賞公司之股東或負責人;核諸上情,足認被告上開所辯,堪信屬實。又被告將夏賞公司轉讓予乙○○、由乙○○接替擔任夏賞公司之負責人後,被告既已非夏賞公司之負責人,此後夏賞公司所取得、開立及申報之發票,於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佐之情形下,自難認與被告有何直接之關聯性,其理至明。再核諸卷附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本文(見他字偵查卷第5 至第15頁)、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他字偵查卷第116 至第117 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他字偵查卷第159 至第209 頁)等全部事證資料,夏賞公司於上開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內所取得、經國稅局認申報進項異常之發票,僅有如附表三所示總金額為355 萬元之發票4 紙(銷售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張數、發票金額等均詳附表三);而夏賞公司於上開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內所開立、經國稅局認申報銷項異常之發票,亦僅有如附表四所示總金額為3,690,165 元之發票10紙(各買受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等均詳附表四)。本件公訴人依據國稅局所移送之數據資料,將夏賞公司其餘「非」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內所取得、開立之涉嫌申報進項、銷項異常發票,亦全數算入被告本件涉案之異常發票,因認被告取得不實之發票計96紙,金額合計為72,617,309元,另開立不實之發票計159紙,金額合計為75,529,397元,均有誤會,此合先敘明。

㈡經查,被告於擔任夏賞公司負責人期間所取得及開立、經國稅局認申報進項、銷項異常之發票,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進項發票4 紙,及如附表四所示之銷項發票10紙,此詳前述;而觀諸卷附國稅局所查核夏賞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部分;見他字偵查卷第116 至第117 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他字偵查卷第159至第160 號)、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他字偵查卷第161 頁)等資料所示,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營業人武玄公司,係經國稅局列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而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東暉公司,亦經國稅局列為「廢止(撤銷)登記」,至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朱廷公司,其營業狀況則仍為「營業中」;觀諸上開國稅局自行就武玄公司、東暉公司、朱廷公司等營業人之營業情形查核結論,其中朱廷公司既現仍「營業中」,顯難認屬異常之交易對象,而武玄公司、東暉公司固分別經列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廢止(撤銷)登記」,惟縱認該等異常事由屬實,亦僅屬上開公司於國稅局「查核時」之狀況,非謂該等公司自始即屬虛設行號,更無從逕認該等公司於本案相關之89、90年間,已無實際之營業行為;是國稅局逕將上開夏賞公司與武玄公司、東暉公司、朱廷公司等營業人間往來之發票,均列為異常之進、銷項發票,已嫌無據。再者,關於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所示夏賞公司與武玄公司間進、銷項發票之開立緣由,被告辯稱:當時係夏賞公司出貨予武玄公司,由夏賞公司開立發票予武玄公司,惟因嗣後該批貨物有瑕疵遭退貨,武玄公司會計人員因不熟悉會計實務做法,未開立退貨折讓單,而直接將發票開回給夏賞公司等語,核與證人即武玄公司於89、90年間之負責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所述:該段期間武玄公司與夏賞公司確實有交易往來,當時夏賞公司有賣產品給武玄公司,後來產品被武玄公司退貨,發票的問題係由公司會計人員自行處理,伊就是依約定將貨退還給夏賞公司等情節相符(見本97年11月10日審判筆錄第2 至第4 頁),且核諸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所示夏賞公司與武玄公司間進、銷項發票之開立時序及金額,係夏賞公司開立發票予武玄公司在先,武玄公司開立發票予夏賞公司在後,而雙方所開立之發票總金額亦屬相近;參合上情,堪認被告前揭所辯,尚非全屬子虛之詞,況夏賞公司與武玄公司於該段期間內既確有交易之事實,此據證人甲○○證述明確,自難認上開發票係夏賞公司所虛進、虛開者,其理至明。又關於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夏賞公司開立予東暉公司、朱廷公司之發票,被告辯稱:當時係夏賞公司為上開公司辦理公司登記、帳務處理等事項,向上開公司收取報酬,故而開立發票,該等發票均係有實際之交易行為而開立,並非虛開之發票等語;查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由夏賞公司開立予東暉公司、朱廷公司之發票,其各紙發票金額均僅區區數千元至2 萬餘元不等,其中開立予東暉公司之發票僅有1紙,金額僅17,143元,而開立予朱廷公司之發票5 紙,其合計金額亦僅73,022元,倘被告確有幫助東暉公司、朱廷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衡情實不可能以此等零碎、小額之發票為之,是被告辯稱該等發票均係因實際之交易行為而開立等語,亦非無據。末者,本件被告擔任夏賞公司負責人期間所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進項發票,其發票金額合計為355 萬元,僅占夏賞公司經國稅局查核認涉嫌申報進項異常之發票總金額72,617,309元之約百分之四‧九,而被告擔任夏賞公司負責人期間所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銷項發票,其發票金額合計為3,690,165 元,亦僅占夏賞公司經國稅局查核認涉嫌銷項異常之發票總金額75,529,397元之約百分之四‧九,比例均甚低,顯見絕大多數經認定為異常之夏賞公司進、銷項發票,均係集中於夏賞公司「非」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內所取得、開立,夏賞公司果有取得、開立不實發票之情事,亦應係發生於被告已未擔任負責人之期間,無從將其責任歸由被告承擔,亦屬灼然。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罪嫌,其所憑之積極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且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及判例意旨,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發票金額 │  稅  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龍鈺實業有限公司        │   8    │4,005,000 │200,250   │
  ├──┼────────────┼────┼─────┼─────┤
  │ 2  │康莉有限公司            │  19    │22,032,630│1,101,631 │
  ├──┼────────────┼────┼─────┼─────┤
  │ 3  │匯鑫有限公司            │  27    │17,112,949│855,648   │
  ├──┼────────────┼────┼─────┼─────┤
  │ 4  │晨惟實業有限公司        │   1    │545,000   │27,250    │
  ├──┼────────────┼────┼─────┼─────┤
  │ 5  │軒宜實業有限公司        │   3    │6,000,000 │300,000   │
  ├──┼────────────┼────┼─────┼─────┤
  │ 6  │泓廣進有限公司          │   5    │2,254,200 │112,710   │
  ├──┼────────────┼────┼─────┼─────┤
  │ 7  │聯鴻發企業有限公司      │   6    │2,745,800 │137,290   │
  ├──┼────────────┼────┼─────┼─────┤
  │ 8  │廣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9,413,230 │470,662   │
  ├──┼────────────┼────┼─────┼─────┤
  │ 9  │斯邁爾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6    │1,489,000 │74,450    │
  ├──┼────────────┼────┼─────┼─────┤
  │10  │台灣澤廣科技有限公司    │   6    │3,188,000 │159,490   │
  ├──┼────────────┼────┼─────┼─────┤
  │11  │美珈殿貿易有限公司      │   4    │281,500   │14,075    │
  ├──┼────────────┼────┼─────┼─────┤
  │12  │武玄國際有限公司        │   4    │3,550,000 │177,500   │
  ├──┼────────────┼────┼─────┼─────┤
  │小計│                        │   96   │72,617,309│3,630,866 │
  └──┴────────────┴────┴─────┴─────┘
附表二
  ┌───┬────────────┬────┬─────┬─────┐
  │編號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發票金額 │  稅  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斯邁爾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20   │13,216,139│660,808   │
  ├───┼────────────┼────┼─────┼─────┤
  │ 2    │新耀鵬科技有限公司      │    2   │2,476,191 │123,809   │
  ├───┼────────────┼────┼─────┼─────┤
  │ 3    │文德科技有限公司        │    4   │10,000,000│500,000   │
  ├───┼────────────┼────┼─────┼─────┤
  │ 4    │昊珅股份有限公司        │    4   │1,500,000 │75,000    │
  ├───┼────────────┼────┼─────┼─────┤
  │ 5    │長疆有限公司            │    4   │1,000,000 │50,000    │
  ├───┼────────────┼────┼─────┼─────┤
  │ 6    │山懋企業有限公司        │    9   │1,899,500 │94,975    │
  ├───┼────────────┼────┼─────┼─────┤
  │ 7    │武玄國際有限公司        │    4   │3,600,000 │180,000   │
  ├───┼────────────┼────┼─────┼─────┤
  │ 8    │耀鵬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523,810 │76,190    │
  ├───┼────────────┼────┼─────┼─────┤
  │ 9    │和通實業有限公司        │   17   │3,830,030 │191,502   │
  ├───┼────────────┼────┼─────┼─────┤
  │10    │慶霖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   │4,497,540 │224,876   │
  ├───┼────────────┼────┼─────┼─────┤
  │11    │伊帆實業有限公司        │   13   │2,598,810 │129,942   │
  ├───┼────────────┼────┼─────┼─────┤
  │12    │益登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16   │9,319,720 │465,987   │
  ├───┼────────────┼────┼─────┼─────┤
  │13    │凡爾賽男仕精品有限公司  │   24   │15,953,620│797,683   │
  ├───┼────────────┼────┼─────┼─────┤
  │14    │凱晉有限公司            │    6   │2,808,984 │140,449   │
  ├───┼────────────┼────┼─────┼─────┤
  │15    │亞昌科技有限公司等      │   34   │3,760,053 │188,003   │
  ├───┼────────────┼────┼─────┼─────┤
  │其  他│大尚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等  │    8   │2,455,000 │122,750   │
  │(減)│                        │        │          │          │
  ├───┼────────────┼────┼─────┼─────┤
  │小計  │                        │   159  │75,529,397│3,775,045 │
  └───┴────────────┴────┴─────┴─────┘
附表三(進項部分):
┌──┬─────┬────┬───────┬────────┐
│編號│銷  售  人│發票月份│  發票張數    │  發票金額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武玄國際有│90.02   │     2        │    165萬元     │
│    │限公司    ├────┼───────┼────────┤
│    │          │90.12   │     1        │    95萬元      │
│    │          ├────┼───────┼────────┤
│    │          │90.12   │     1        │    95萬元      │
└──┴─────┴────┴───────┴────────┘
附表四(銷項部分):
┌──┬─────┬────┬───────┬───────┐
│編號│買  受  人│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武玄國際有│89.11   │  DM00000000  │    90萬元    │
│    │限公司    ├────┼───────┼───────┤
│    │          │89.12   │  DM00000000  │    90萬元    │
│    │          ├────┼───────┼───────┤
│    │          │90.09   │  JD00000000  │    90萬元    │
│    │          ├────┼───────┼───────┤
│    │          │90.10   │  JD00000000  │    90萬元    │
├──┼─────┼────┼───────┼───────┤
│ 2  │東暉投資股│89.11   │  DM00000000  │    17,14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3  │朱廷企業有│90.10   │  JD00000000  │    21,428元  │
│    │限公司    ├────┼───────┼───────┤
│    │          │90.10   │  JD00000000  │    17,143元  │
│    │          │        │              │              │
│    │          ├────┼───────┼───────┤
│    │          │91.01   │  LA00000000  │    23,023元  │
│    │          ├────┼───────┼───────┤
│    │          │91.09   │  PW00000000  │    5,714元   │
│    │          ├────┼───────┼───────┤
│    │          │91.10   │  PW00000000  │    5,71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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