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94號
- 公訴人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甲○○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二九四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將被告甲○○應執行刑誤載為「拾年」,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