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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吳冠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5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甲○○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原載為「民國六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經核其卷內戶籍資料,顯係「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5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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