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景暘
- 選任辯護人
- 江東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秦嘉逢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所為裁定即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即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羈押期間起算日欄內關於「10年5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7月13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即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羈押期間起算日欄內關於「10年5月7日」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依本院訊問筆錄所載,羈押期間起算日顯係105年7月13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