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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侯志融張宏節楊博欽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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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告
己○○

上列被告己○○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楊博欽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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