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2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簡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證據欄關於「訊據被告乙○○對於‧‧」
應更正為「訊據被告甲○○對於‧‧」。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證據欄內關於「訊據被告乙○○對於‧‧」,顯係「訊據被告甲○○對於‧‧」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