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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侯志融楊博欽張宏節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告
乙○○ 臺中縣大甲
被告
聯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鐘

上列被告乙○○、聯錡交通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張宏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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