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 告 乙○○ 臺中縣大甲 聯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鐘 上列被告乙○○、聯錡交通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張宏節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