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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安簡字第13號

勞工安全衛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勞安簡字第1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文苔洗染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文苔洗染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被告既為法人,應依同法第31條第2 項科以罰金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情節、所生危害程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96年8 月29日偵訊筆錄、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5 條第1 項或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 項
第1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
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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