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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麗玲黎錦福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29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227號),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乙○○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甫於民國95年1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7 月12日上午4 時53分許,至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330 號之立程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立程公司),徒手將用以防閑屬安全設備之該公司靠外側窗戶打開,再攀爬踰越進入立程公司內(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甲○○所有之BENQ牌液晶螢幕1 台(價值約新臺幣5 千元,起訴書誤載為1 萬元)得手,並將之搬出立程公司放置在附近竹林內,復基於同一犯意,接續再侵入立程公司內,正欲竊取甲○○所有之電腦主機1 台時,因前已觸動立程公司裝設之警報器,故天威保全公司巡邏人員葉俊宏即趕至立程公司察看,當場發覺上情報警處理,並由警扣得前開液晶螢幕及電腦主機各1 台(均經甲○○領回)。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時;證人葉俊宏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所證述之情節皆相符,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及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憑,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踰越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罪。公訴意旨雖另請求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加重竊盜罪嫌論處,惟證人甲○○於本院訊問時,已證稱:96年7 月12日凌晨立程公司內沒有人在,是保全巡邏的時候聽到警鈴響才過來我們公司,公司下班後是不會有人在裡面等語綦詳,足認被告行竊當時,立程公司建築物內並無人居住之情,檢察官所指尚有誤會,附此敘明。又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甫於95年1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之素行狀況(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暨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其犯後於本院尚能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麗 玲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9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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