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58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璧川 律師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詐欺罪嫌重大,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7 款之情事,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於民國96年8 月3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