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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8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麗珠許映鈞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58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璧川 律師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詐欺罪嫌重大,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7 款之情事,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於民國96年8 月3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8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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