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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福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6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47號〕;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壹、乙○○前於〔一〕民國〔下同〕82年間,因竊盜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26637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嗣於83年8月6日執行完畢。〔二〕84年間,因竊盜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3240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三〕84年間,因竊盜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3781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四〕85年間,因贓物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297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玖月,並與上列〔三〕所示犯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確定,復與上列〔二〕所示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嗣於85年9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原假釋縮刑期滿日為86年9月21日〕,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五〕86年間,因竊盜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59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嗣於88年1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六〕88年間,因竊盜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3985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確定,嗣於90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七〕91年間,因竊盜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784號〕,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八〕91年間,因竊盜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0848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與上列〔七〕所示犯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確定。〔九〕91年間,因竊盜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9707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十〕92年間,因搶奪等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偵字第12051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就其搶奪、竊盜未遂犯行,依序判處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確定。〔十一〕93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偵字第6472號〕,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壹拾月確定,並與上列〔七〕、〔八〕、〔九〕、〔十〕所示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95年11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原假釋縮刑期滿日為96年9月20日〕〔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

貳、乙○○未見悔悟,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月7日中午11時1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宏泰市場』內,趁甲○○選購水果疏於注意之際,竊取甲○○所有置於上衣左方口袋內之錢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仟元鈔1張、佰元鈔9張、拾元硬幣4枚、伍元硬幣5枚、壹元硬幣7枚,共計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得手後藏置於所穿著黑色背心右口袋內,適為警發現,當場查獲,並起出上開錢包1個。

參、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參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時指述情節〔參見96年度偵字第1747號偵卷第9頁至第11頁〕,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同上偵卷第12頁〕及採證照片4幀〔附同上偵卷第18頁至第19頁〕等足佐,堪認被告自白情節與事實相符,足為認定上揭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貳、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因竊盜行為所肇損害,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福來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0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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