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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3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73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3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認罪,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機車大鎖壹副、螺絲起子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甲○○前曾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七月確定,並經更定應執行刑一年六月,於92年10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96年7 月9 日下午3 時許,在臺北縣三峽鎮○○路233 號「龍水魚餐廳」廚房旁,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丙○○所有之安全帽1 頂(價值新臺幣500 元),得手後供己使用。其後又於同日下午3 時4 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分許」),在上址餐廳後方停車場內,再趁無人注意之際,持其所有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作兇器使用之機車大鎖1 副、螺絲起子1支等工具(未扣案),敲破乙○○所有停放該處之車號3T-7281 號自用小客車車窗玻璃(此所涉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侵入車內竊取車內之硬幣300 元,得手後供己花用殆盡。嗣其於96年7 月19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臺北縣三峽鎮○○路○ 段198 號之1 前,因騎乘另案竊得之贓車為警查獲,應訊時於其上開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自動向警供出表明願接受裁判而自首,並帶同警方至上開犯案現場查訪,經調閱案發地點監視器錄影調查,因而查悉上情。案經甲○○自首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本件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之自首、偵查、審理時之自白、被害人丙○○、乙○○等於警詢之指證。

㈡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7 張可證。

四、核被告上開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曾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七月確定,並經更定應執行刑一年六月,於92年10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上開二罪犯後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因另案於警訊時自動向警方供出表明願接受裁判而自首,衡情應均得依刑法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上開加重、減輕事由,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各罪犯罪之動機、方法、對社會治安、被害人所生危害、所獲不法利益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拘役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有供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用之機車大鎖1 副、螺絲起子1 支等物,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已滅失,自仍應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321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吳 詩 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3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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