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02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038 號),本院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5年9 月間起任職位於臺北縣泰山鄉○○路○段219 號天納原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納原公司),擔任送貨司機,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經濟困難,周轉不靈,竟於95年10月、11月間(起訴書誤載為95年6 月間),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趁向如附表所示之商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機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並以之清償自己積欠他人之債務。嗣乙○○離職後,經天納原公司與客戶對帳後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天納原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天納原公司出貨單63紙、支票1 紙及本票2 紙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業務侵占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償還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本件犯罪之時間均在96 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時間 │地點 │客戶 │收款 │論罪法條│宣告刑 │ │號│ │ │ │ │ │ │ ├─┼───┼───┼───┼───┼────┼──────┤ │1 │95年10│桃園縣│五斗米│2,584 │刑法第33│意圖為自己不│ │ │月、11│龜山鄉│茶餐廳│元 │6 條第2 │法之所有,而│ │ │月間某│文化三│ │ │項 │侵占對於業務│ │ │日 │路612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號 │ │ │ │,處有期徒刑│ │ │ │ │ │ │ │陸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參月。│ ├─┼───┼───┼───┼───┼────┼──────┤ │2 │95年10│桃園縣│啡嗜咖│3,272 │同 上 │同 上 │ │ │月、11│龜山鄉│啡 │元 │ │ │ │ │月間某│復興三│ │ │ │ │ │ │日 │路37號│ │ │ │ │ ├─┼───┼───┼───┼───┼────┼──────┤ │3 │95年10│桃園縣│玖鼎(│4,318 │同 上 │同 上 │ │ │月、11│蘆竹鄉│京鼎實│元 │ │ │ │ │月間某│長興路│業股份│ │ │ │ │ │日 │3 段24│有限公│ │ │ │ │ │ │71號 │司) │ │ │ │ ├─┼───┼───┼───┼───┼────┼──────┤ │4 │95年10│桃園縣│湯大師│46,930│同 上 │同 上 │ │ │月、11│大溪鎮│小吃店│元 │ │ │ │ │月間某│介壽路│ │ │ │ │ │ │日 │208 號│ │ │ │ │ ├─┼───┼───┼───┼───┼────┼──────┤ │5 │95年10│新竹市│金谷(│36,354│同 上 │同 上 │ │ │月、11│西大路│誠信食│元 │ │ │ │ │月間某│323 號│品有限│ │ │ │ │ │日 │ │公司)│ │ │ │ ├─┼───┼───┼───┼───┼────┼──────┤ │6 │95年10│桃園縣│蘇拉雅│6,114 │同 上 │同 上 │ │ │月、11│龜山鄉│義式屋│元 │ │ │ │ │月間某│中山街│(蕃茄│ │ │ │ │ │日 │6 號 │義大利│ │ │ │ │ │ │ │麵食坊│ │ │ │ │ │ │ │) │ │ │ │ ├─┼───┼───┼───┼───┼────┼──────┤ │7 │95年10│桃園縣│元氣屋│50,600│同 上 │同 上 │ │ │月、11│中壢市│中壢店│元(起│ │ │ │ │月間某│新生路│ │訴書誤│ │ │ │ │日 │145 號│ │載為50│ │ │ │ │ │ │ │,603元│ │ │ │ │ │ │ │) │ │ │ ├─┼───┼───┼───┼───┼────┼──────┤ │8 │95年10│基隆市│富樂基│60,059│同 上 │同 上 │ │ │月、11│深溪路│隆(富│元 │ │ │ │ │月間某│63、65│樂台式│ │ │ │ │ │日 │號 │涮涮鍋│ │ │ │ │ │ │ │行) │ │ │ │ ├─┼───┼───┼───┼───┼────┼──────┤ │9 │95年10│桃園縣│大樹咖│10,727│同 上 │同 上 │ │ │月、11│桃園市│啡(大│元 │ │ │ │ │月間某│中正路│樹實業│ │ │ │ │ │日 │951 號│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10│95年10│桃園縣│龍快餐│43,668│同 上 │同 上 │ │ │月、11│龜山鄉│小吃店│元 │ │ │ │ │月間某│長庚大│ │ │ │ │ │ │日 │學 │ │ │ │ │ ├─┼───┼───┼───┼───┼────┼──────┤ │11│95年10│桃園縣│PL桃園│16,353│同 上 │同 上 │ │ │月、11│桃園市│餐廳 │元 │ │ │ │ │月間某│介壽路│ │ │ │ │ │ │日 │11號 │ │ │ │ │ ├─┼───┼───┼───┼───┼────┼──────┤ │12│95年10│新竹市│和風素│2,400 │同 上 │同 上 │ │ │月、11│四維路│食餐廳│元 │ │ │ │ │月間某│19之1 │ │ │ │ │ │ │日 │號 │ │ │ │ │ ├─┼───┼───┼───┼───┼────┼──────┤ │13│95年10│桃園縣│四季小│18,705│同 上 │同 上 │ │ │月、11│中壢市│館餐廳│元 │ │ │ │ │月間某│大仁街│ │ │ │ │ │ │日 │64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