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44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044號
- 公 訴 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友是美麗國際有限公司
- 兼 代表 人 甲○○
- 上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 陳泰源律師
- 陳崇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第九頁之㈣之第八行所載「告訴人係於96年12月間」應更正為「告訴人係於95年12月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第9 頁之㈣之第8 行所載「告訴人係於96年12月間」,顯係「告訴人係於95年12月間」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