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王屏夏、王偉光、彭全曄
- 被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12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374號、第2375號、第2389號、第2390號、第2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如附表壹編號壹至拾所示之詐欺取財罪拾次,各處如附表壹編號壹至拾所示之刑,並減為如附表壹編號壹至拾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如附表壹編號拾壹所示之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事 實 一、甲○○係臺北縣土城市○○街26號、28號「小土城商行」之負責人,與「江世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經營上開商行,詎其與「江世昌」二人明知其等經營之「小土城商行」於民國95年3 、4 月間,因積欠借款、貨款等債務,資金已陷於周轉不靈狀態,而無支付之能力,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於95年4 至6 月間,與附表一所示之「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小磨坊公司」)、「合仁興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合仁公司」)、「中農大新粉絲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農大新公司」)、「光明竹器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光明公司」)、「壯佳果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壯佳果公司」)、「旺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旺群公司」)、「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達雅公司」)、「華宏飲品物料行」(下簡稱「華宏行」)、「杏泉有限公司」(下簡稱「杏泉公司」)、戊○○等廠商以小額交易並付清貨款,取得該等廠商之信任後,即自95年6 月28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間,由其或「江世昌」分別向上開等廠商,佯以大量訂購如附表一所示貨物、購買或承租如附表一所示堆高機,並簽發以「小土城商行、甲○○」或「甲○○」等名義開立之發票日如附表二編號1 至18所示聯邦商業銀行(下簡稱「聯邦銀行」)新莊分行、萬泰商業銀行(下簡稱「萬泰銀行」)土城分行、板信商業銀行(下簡稱「板信銀行」)金城分行等支票存款帳戶之遠期支票,支付貨款、買賣價金或承租押金、租金,使上開等廠商陷於錯誤,而運交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堆高機等財物,至其等指定之臺北縣土城市○○路○ 段355 之8 號、土城市○○街62巷2 之2 號、土城市 ○○街45之A5號等「小土城商行」租用之倉庫。其二人得手後,旋向不知情之貨車司機己○○佯稱欲向其僱用4 台貨車載運貨物,惟因大量進貨,現金不足,半數運費將以遠期支票支付,並簽發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支票及其他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7,800 元、152,600 元、63,000元之支票共4 紙,復使己○○陷於錯誤,找其同業貨車司機許進昇、鮑明宏、吳安斌等人,共同將上開詐得之貨物、堆高機,載運至嘉義、臺南等處,再由甲○○、「江世昌」等安排之貨車接運至他處變賣牟利,之後甲○○旋於95年10月1 日搭機出境赴大陸地區逃匿,「江世昌」亦逃匿無蹤。嗣甲○○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屆期後,即自95年10月2 日起陸續因存款不足而退票,至同年月20日拒絕往來,待上開廠商及己○○等至上址「小土城商行」及其租用之倉庫,見人去樓空,始知受騙,報警處理。 二、案經光明公司、壯佳果公司、旺群公司、戊○○、己○○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中農大新公司、達雅公司、華宏行即黃宇宏等告訴、暨合仁公司、杏泉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上揭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向上開廠商訂購貨物、購買或承租堆高機等交易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伊與上開廠商交易合作已久,伊係因資金周轉不靈,無力支付,始未能兌現票款,並無詐騙之故意,至己○○部分,伊並不清楚,伊因前往大陸尋找女友,公司之事務即交由「江世昌」處理,其後之事伊均不知情云云。然查: ㈠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杏泉公司代表人丙○○、告訴人合仁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劉祐昇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證人即小磨坊公司業務員丁○○、光明公司人員庚○○、合仁公司代表人壬○○、杏泉公司代表人丙○○、壯佳果公司前代表人陳德彬、旺群公司業務員黃昌裕、告訴人己○○、戊○○等於警詢、上開證人丁○○、庚○○、劉祐昇、陳德彬、丙○○、中農大新公司告訴代理人呂文江、達雅公司告訴代理人徐明治、黃鈺民、告訴人黃宇宏、戊○○、己○○等於偵查指述綦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4899號偵查卷19至21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628號偵查卷12至13頁、19至21 頁 、26至27頁、42至43頁、49至51頁、57至60頁、81至83 頁 、90至95頁、95年度他字第7920號偵查卷38至39頁、95 年 度他字第7568號偵查卷13至14頁、96年度偵字第12944 號偵查卷4 至5 頁、96年度偵字第2391號偵查卷15至16頁、25至28頁、96年度偵字第10346 號偵查卷4 至9 頁,上開告訴人、代表人、告訴代理人、證人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之陳述,被告對其等陳述之證據能力均未於言詞辯論前對之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得為證據),且被告於偵查中亦曾供稱:伊上開小土城商行的周轉於95年3 、4 月份就出現問題,伊因欠人家錢,在外跟地下錢莊借錢,利息很重,且借了多次,所以周轉不靈,伊知道無法解決,所以就逃避而於95年10月1 日出境,伊與「江世昌」係一起經營該店,有些貨是「江世昌」叫的等語甚明(見96年度偵緝字第2391號偵查卷26至27頁),此外並有偵查卷附如附表一所示之出貨單、銷貨單、租賃合約、送貨簽收單、中連貨運貨物收據、應收帳款明細表、請款單、銷貨明細表、應收帳款對帳單、銷貨明細、客戶訂單、認購送貨單、托運單、請款明細、存證信函、買賣契約書、貨款明細、如附表二所示付款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被告上開萬泰銀行、聯邦銀行、板信銀行支票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對帳單、退票資料查詢單、票據信用資料查詢資料等可資佐證。 ㈡被告上開雖辯稱:伊係周轉不靈,並無詐欺故意,且有部分叫貨,伊並不知情,伊出境係去大陸找女友云云。然依上開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證人所述情節,其等被詐購貨物固有部分係「江世昌」所叫貨,然亦有部分貨物確係被告所訂購,且稽之被告係小土城商行之負責人,而依被告上開自述,上開小土城商行,又係伊與「江世昌」一起經營,是縱然上開被害廠商部分貨物係「江世昌」所訂購,按諸常情身為共同經營且為負責人之被告,豈有不知情之理,況上開訂購貨物之付款支票,均係以被告之名或被告與其商行合名所簽發,被告豈有放任由「江世昌」訂貨,而將自身置之度外,毫無所悉,要與常情有違,再者「江世昌」既係與之共同出資經營之合夥人,且果真如被告所辯,其當積極找出該人對質為其釐清責任,然被告卻對其真實姓名、背景資料、聯絡方式及現在行蹤,均稱不知情,此亦與事理相悖,亦見被告所辯,要難置信。此外,被告於本件大部分付款支票屆期發票日95年9 月30日之翌日,即同年10月1 日旋即出境,此有卷附被告出境資料可稽,且其出境後即行蹤不明,直迄96年8 月6 日返台入境時始為警緝獲,被告雖辯稱其係至大陸尋找女友云云,然此與其上開商行貨款支票大量跳票之經營危機相比,顯非其離境匿居之正當事由,再其離境匿居長達十月之久,從未與被害廠商聯繫說明,益見被告所辯其無不法犯罪故意,要難可採。依上所述,具徵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畏罪卸責之詞,殊無足取甚明。 ㈢另徵諸被告上開商行既於95年3 、4 月間即已有資金周轉困難問題,而其卻於95年6 月28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間,短短三月個內,大量訂購、承租總價值高達1 千多萬元之貨物、堆高機等財物,購得後旋又轉運他處變賣無蹤,然後即於其簽發之大量付款支票跳票前一日,搬空上開商行,離境逃逸無蹤等情,被告所為顯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亦灼然甚明。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本件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十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詐使告訴人己○○等人運送上開貨物、堆高機部分,則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其上開各次犯行,與「江世昌」成年男子間,依上所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雖其行為起始,係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然其後行為接續至95年9 月28日,其行為之處斷自應適用新法,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再其上開所犯十次詐欺取財與一次詐欺得利等罪,犯罪時間雖有重疊,惟其詐欺侵害對象不同,應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本件各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所得不法利益、對告訴人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上開各罪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被告各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罪,雖係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列之罪,惟其上開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核諸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條等規定,悉合於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條第1 項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 害 人│犯罪時間│ 犯 罪 行 為 │ 所犯法條及罪名 │ 應 處 刑 罰 │備 註│ │號│ │ │ │ │ │ │ ├─┼────────┼────┼───────────┼────────┼───────┼───────────┤ │01│小磨坊國際貿易股│95.06.28│佯向小磨坊公司接續詐購│刑法第339條第1項│共同犯詐欺取財│⑴證據: │ │ │份有限公司(代表│起至 │得胡椒鹽、黑胡椒粗粒、│詐欺取財罪 │罪,處有期徒刑│ 出貨單6 紙、銷貨單2 │ │ │人辛○○,設於臺│95.09.28│黑胡椒粉、印度咖哩粉、│ │一年,減為有期│ 紙。 │ │ │中市西屯區工業區│ │蒜粉、嫩精、胡椒粉、五│ │徒刑六月。 │⑵業務員丁○○。 │ │ │一路70號7樓之1)│ │香粉、白胡椒粉、香辣椒│ │ │⑶起訴書附表編號六詐騙│ │ │ │ │鹽粉、調味咖哩粉等貨物│ │ │ 金額誤載為「1,050,00│ │ │ │ │(價款共1,034,159 元)│ │ │ 0元」。 │ ├─┼────────┼────┼───────────┼────────┼───────┼───────────┤ │02│合仁興業有限公司│95.07.28│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刑法第339條第1項│共同犯詐欺取財│⑴證據: │ │ │(代表人壬○○,│95.09.05│所示之押金、租金支票,│詐欺取財罪 │罪,處有期徒刑│ 租賃合約3 紙、送貨簽│ │ │設於新竹縣新豐鄉│ │接續佯以每月1 萬4 千元│ │一年二月,減為│ 收單2 紙、付款支票3 │ │ │員山村新興路327 │ │至1 萬6 千元不等之租金│ │有期徒刑七月。│ 紙、退票理由單、進口│ │ │號) │ │,向合仁公司詐租得自排│ │ │ 報單3 紙。 │ │ │ │ │柴油堆高機(TOYOTA-02-│ │ │⑵告訴代理人劉佑昇。 │ │ │ │ │7FD00-00000)、手排柴 │ │ │⑶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將合│ │ │ │ │油堆高機(TOYOTA-7FD25│ │ │ 仁公司負責人誤載為「│ │ │ │ │-11636)、自排柴油堆高│ │ │ 劉福德」。 │ │ │ │ │機(TOYOTA-7FD00-00000│ │ │ │ │ │ │ │)各1 台。 │ │ │ │ ├─┼────────┼────┼───────────┼────────┼───────┼───────────┤ │03│中農大新粉絲有限│95.07.28│簽發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共同犯詐欺取財│⑴證據: │ │ │公司(代表人廖瓊│起至 │之付款支票,佯向中農大│詐欺取財罪 │罪,處有期徒刑│ 出貨單4 紙、中連貨運│ │ │玉,設於臺中市東│95.09.23│新公司接續詐購得粉絲共│ │五月,減為有期│ 貨物收據2 紙、應收帳│ │ │區○○○路12號)│ │3750斤(價款共101,250 │ │徒刑二月又十五│ 款明細表2 紙、付款支│ │ │ │ │元)。 │ │日。 │ 票1 紙、退票理由單1 │ │ │ │ │ │ │ │ 紙。 │ │ │ │ │ │ │ │⑵告訴代理人呂文江。 │ │ │ │ │ │ │ │⑶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將詐│ │ │ │ │ │ │ │ 騙金額誤載為「67,500│ │ │ │ │ │ │ │ 元」。 │ ├─┼────────┼────┼───────────┼────────┼───────┼───────────┤ │04│光明竹器實業有限│95.07.28│簽發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共同犯詐欺取財│⑴證據: │ │ │公司(代表人黃明│起至 │之付款支票,佯向光明公│詐欺取財罪 │罪,處有期徒刑│ 請款單2 紙、銷貨明細│ │ │輝,設於臺北縣新│95.09.30│司接續詐購得竹器及免洗│ │八月,減為有期│ 表、付款支票、退票理│ │ │莊市○○路321 巷│ │餐具、斜口吸管等貨物(│ │徒刑四月。 │ 由單 │ │ │2弄3號) │ │價款共633,175 元)。 │ │ │ │ │ │ │ │ │ │ │ │ ├─┼────────┼────┼───────────┼────────┼───────┼───────────┤ │05│壯佳果股份有限公│95.08.01│簽發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共同犯詐欺取財│⑴證據: │ │ │司(代表人乙○○│起至 │之付款支票,佯向壯佳果│詐欺取財罪 │罪,處有期徒刑│ 應收帳款對帳單2 份、│ │ │,設於臺北縣三重│95.09.30│公司接續詐購得環保紙袋│ │七月,減為有期│ 付款支票 │ │ │市○○路○ 段53號│ │等貨物(價款共492,375 │ │徒刑三月又十五│⑵案發時該公司負責人為│ │ │15樓之1) │ │元)。 │ │日。 │ 陳德彬 │ │ │ │ │ │ │ │ │ ├─┼────────┼────┼───────────┼────────┼───────┼───────────┤ │06│旺群實業股份有限│95.08.04│簽發如附表二編號7 至10│刑法第339條第1項│共同犯詐欺取財│⑴證據: │ │ │公司(代表人林德│起至 │所示之付款支票,佯向旺│詐欺取財罪 │罪,處有期徒刑│ 銷貨明細、銷貨單2 紙│ │ │鴻,設於臺北市大│95.09.20│群公司接續詐購得沙拉油│ │一年二月,減為│ 、銷貨單明細表9 紙、│ │ │安區○○○路○段 │ │、豬油、綠豆、烏醋、白│ │有期徒刑七月。│ 客戶訂單、認購送貨單│ │ │205 巷7 弄6 號3 │ │醋、油膏、蠔油、醬油、│ │ │ 4 紙、付款支票4 紙、│ │ │樓之1) │ │黃豆、蕃茄醬、毛綠豆、│ │ │ 退票理由單4 紙 │ │ │ │ │紅糖、清香油等貨物(價│ │ │ │ │ │ │ │款共1,237,730 元)。 │ │ │ │ ├─┼────────┼────┼───────────┼────────┼───────┼───────────┤ │07│達雅企業股份有限│95.08.16│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1至12│刑法第339條第1項│共同犯詐欺取財│⑴證據: │ │ │公司(代表人廖祿│起至 │所示之之付款支票,佯向│詐欺取財罪 │罪,處有期徒刑│ 應收帳款對帳單、出貨│ │ │堙,設於臺中市西│95.09.26│達雅公司接續詐購得瓦斯│ │一年六月,減為│ 單8 紙、銷貨單2 紙、│ │ │區○○街62巷2 號│ │爐、瓦斯罐等貨物(價款│ │有期徒刑九月。│ 托運單4 紙、發票6 紙│ │ │) │ │共2,237,040 元)。 │ │ │ 、付款支票1 紙、退票│ │ │ │ │ │ │ │ 理由單1 紙。 │ │ │ │ │ │ │ │⑵告訴代理人黃鈺民、徐│ │ │ │ │ │ │ │ 明治。 │ ├─┼────────┼────┼───────────┼────────┼───────┼───────────┤ │08│華宏飲品物料行即│95.08.17│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3之付│刑法第339條第1項│共同犯詐欺取財│⑴證據: │ │ │黃宇宏(設於臺北│起至 │款支票,佯向華宏飲品物│詐欺取財罪 │罪,處有期徒刑│ 請款明細表2 紙、銷貨│ │ │縣樹林市○○街12│95.09.25│料行接續詐購得蜜紅豆、│ │七月,減為有期│ 單5 紙、存證信函、付│ │ │3 巷10號) │ │薄荷蜜、雀巢三花奶精、│ │徒刑三月又十五│ 款支票、退票理由單。│ │ │ │ │葡萄椰果、百香汁、蜜花│ │日。 │ │ │ │ │ │豆、蜜花生仁、蜜綠豆、│ │ │ │ │ │ │ │柳橙汁、青蘋果汁、香檳│ │ │ │ │ │ │ │葡萄汁等飲品物料(價款│ │ │ │ │ │ │ │共463,380 元) │ │ │ │ ├─┼────────┼────┼───────────┼────────┼───────┼───────────┤ │09│杏泉有限公司(代│95.09.01│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共同犯詐欺取財│⑴證據: │ │ │表人丙○○,設於│ │之付款支票,佯以93萬5 │詐欺取財罪 │罪,處有期徒刑│ 買賣契約書、付款支票│ │ │桃園縣觀音鄉觀音│ │千元,向杏泉公司詐購得│ │一年,減為有期│ 、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村中山路121 號)│ │堆高機2 台(TOYOTA-7FD│ │徒刑六月。 │ │ │ │ │ │00-00000 、29762) 。 │ │ │ │ │ │ │ │ │ │ │ │ ├─┼────────┼────┼───────────┼────────┼───────┼───────────┤ │10│戊○○ │95.09.07│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刑法第339條第1項│共同犯詐欺取財│⑴證據: │ │ │ │起至 │所示之付款支票,佯向黃│詐欺取財罪 │罪,處有期徒刑│ 貨款明細4 紙、付款支│ │ │ │95.09.29│奇鋒接續詐購得味素、蕃│ │一年六月,減為│ 票4 紙、退票理由單4 │ │ │ │ │茄、白菜、花瓜、玉筍絲│ │有期徒刑九月。│ 紙 │ │ │ │ │、麵筋、豬油、鮪魚、耐│ │ │ │ │ │ │ │炸油等貨物(價款共3,63│ │ │ │ │ │ │ │9,424 元) │ │ │ │ ├─┼────────┼────┼───────────┼────────┼───────┼───────────┤ │11│己○○ │95.09.01│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刑法第339條第2項│共同犯詐欺得利│⑴證據: │ │ │ │起至 │之付款支票及另3 紙金額│詐欺得利罪 │罪,處有期徒刑│ 付款支票、退票理由單│ │ │ │95.09.30│各為167,800 元、152,60│ │六月,減為有期│ 1 紙 │ │ │ │ │0 元、63,000元等支票,│ │徒刑三月。 │ │ │ │ │ │佯向己○○接續詐騙請其│ │ │ │ │ │ │ │及同業載運上開詐購得或│ │ │ │ │ │ │ │租得之貨物、堆高機等財│ │ │ │ │ │ │ │物,至嘉義、臺南等處轉│ │ │ │ │ │ │ │運。 │ │ │ │ └─┴────────┴────┴───────────┴────────┴───────┴───────────┘ 附表二: ┌─┬──────┬────┬───────┬─────┬─────────────┐ │編│付款銀行 │發票日期│票面金額 │發票人 │備註 │ │號│支票號碼 │ │(新臺幣) │ │ │ ├─┼──────┼────┼───────┼─────┼─────────────┤ │01│聯邦商業銀行│95.10.03│ 30,000元│小土城商行│⑴持票人:合仁公司 │ │ │新莊分行 │ │ │甲○○ │⑵退票日:95.10.03 │ │ │UA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 │ │ │ │⑶95.9月份租車租金 │ ├─┼──────┼────┼───────┼─────┼─────────────┤ │02│聯邦商業銀行│95.12.31│ 1,000,000元│小土城商行│⑴持票人:合仁公司 │ │ │新莊分行 │ │ │甲○○ │⑵未提示 │ │ │UA0000000 │ │ │ │⑶租車押金 │ ├─┼──────┼────┼───────┼─────┼─────────────┤ │03│萬泰商業銀行│95.12.31│ 400,000元│甲○○ │⑴持票人:合仁公司 │ │ │土城分行 │ │ │ │⑵未提示 │ │ │AV0000000 │ │ │ │⑶租車押金 │ ├─┼──────┼────┼───────┼─────┼─────────────┤ │04│萬泰商業銀行│95.10.15│ 33,750元│甲○○ │⑴持票人:中農大新公司 │ │ │土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16 │ │ │AV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05│板信商業銀行│95.09.30│ 442,910元│甲○○ │⑴持票人:光明竹器公司 │ │ │金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02 │ │ │JC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06│聯邦商業銀行│95.09.30│ 261,650元│小土城商行│⑴持票人:壯佳果公司 │ │ │新莊分行 │ │ │甲○○ │⑵退票日:95.10.02 │ │ │UA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07│萬泰商業銀行│95.09.30│ 90,340元│甲○○ │⑴持票人:旺群公司 │ │ │土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02 │ │ │AV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08│萬泰商業銀行│95.09.30│ 463,350元│甲○○ │⑴持票人:旺群公司 │ │ │土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02 │ │ │AV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09│萬泰商業銀行│95.09.30│ 291,500元│甲○○ │⑴持票人:旺群公司 │ │ │土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02 │ │ │AV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10│聯邦商業銀行│95.10.02│ 392,540元│小土城商行│⑴持票人:旺群公司 │ │ │新莊分行 │ │ │甲○○ │⑵退票日:95.10.03 │ │ │UA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11│萬泰商業銀行│95.09.30│ 162,000元│甲○○ │⑴持票人:達雅公司 │ │ │土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02 │ │ │AV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12│萬泰商業銀行│95.09.30│ 276,480元│甲○○ │⑴持票人:達雅公司 │ │ │土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04 │ │ │AV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13│萬泰商業銀行│95.09.30│ 142,680元│甲○○ │⑴持票人:華宏飲品物料行 │ │ │土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02 │ │ │AV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14│聯邦商業銀行│95.09.30│ 935,000元│小土城商行│⑴持票人:杏泉公司 │ │ │新莊分行 │ │ │甲○○ │⑵退票日:95.10.02 │ │ │UA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15│萬泰商業銀行│95.09.30│ 189,000元│甲○○ │⑴持票人:戊○○ │ │ │土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02 │ │ │AV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16│萬泰商業銀行│95.09.30│ 502,800元│甲○○ │⑴持票人:戊○○ │ │ │土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02 │ │ │AV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17│萬泰商業銀行│95.09.30│ 273,750元│甲○○ │⑴持票人:戊○○ │ │ │土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02 │ │ │AV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18│聯邦商業銀行│95.10.31│ 348,000元│小土城商行│⑴持票人:戊○○ │ │ │新莊分行 │ │ │甲○○ │⑵退票日:95.10.31 │ │ │UA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及拒絕│ │ │ │ │ │ │ 往來 │ ├─┼──────┼────┼───────┼─────┼─────────────┤ │19│板信商業銀行│95.10.07│ 308,500元│甲○○ │⑴持票人:己○○ │ │ │金城分行 │ │ │ │⑵退票日:95.10.11 │ │ │JC0000000 │ │ │ │ 退票理由:存款不足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