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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11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11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內關於「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部分,應更正為「甲○○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法條欄第四、五行內關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項」部分,應更正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引用法條欄第四、五行內,有上開如文所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11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