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1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內關於「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部分,應更正為「甲○○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法條欄第四、五行內關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項」部分,應更正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引用法條欄第四、五行內,有上開如文所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