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842號

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284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47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倒數第3 行記載「典當出質與臺北縣板橋市○○○路213 巷18號之遠東當舖」應更正為「典當出質予臺北縣板橋市○○○路213 巷18號之遠東當舖」,及證據欄㈢補充該機車行照影本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對告訴人所生危害,惟其仍按期繳款共新臺幣1 萬8 千元,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條前段、第 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