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林富港」之簽名貳枚、指印柒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就犯罪事實部分另補充:本件被告甲○○所偽捺之指紋,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偽捺於警方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2 枚」外,另於同份調查筆錄之騎縫處尚有偽捺指紋「5 枚」,共計接續偽捺指紋「7枚」。

二、核被告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其於警詢中在時、地密接之情形下,多次偽造「林富港」之署名及按捺指紋,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僅成立接續犯之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為避免警方查緝,竟冒用林富港之名應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所為影響司法偵審之正確性,並使林富港陷於遭檢察官訴追之危險,所生危害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95年5 月4 日調查筆錄上偽造「林富港」之簽名2 枚、指印7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7 條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